返還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2年度,86號
TNEV,102,南簡補,86,201307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
原   告 陳美桂
      許倉祥
      許芳敏
被   告 蔡明志
      施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479,6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47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