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79號
原 告 呂協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本耀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98,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