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879號
TNEV,102,南簡,879,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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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79號
原   告 呂協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本耀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98,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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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