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翁陳淑梧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翁陳淑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201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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