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47號
原 告 黃陳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春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15952號准許在案,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