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86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喬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陳
金榮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對被告喬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
資43,900元之債權存在,本應以原告主張被告陳金榮受雇期間所
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然
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1,825,584元,是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勝訴可獲得之客觀利益,至多僅有1,825,584元,從而,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25,584元,應徵裁判費19,117元,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8,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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