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611號
原 告 呂金順
被 告 黃昱暄即黃千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2年9月7日向訴外人臺南市新樓 儲蓄互助社(下稱新樓互助社)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約定月息9厘,如有違約,並按前開利率50%計算違約 金,並由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下稱系爭借款),款項都是 被告取得。嗣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新樓互助社遂向原告追 償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不得已,與新樓互助社達成和解協 議,約定以485,000元分期清償上開借款債務,雙方並簽立 協議和解書(下稱系爭協議和解書)。原告嗣於102年2月25 日依約清償485,000元予新樓互助社,致被告免除系爭借款 之清償責任,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償還上開清償數額,及自 免責時起之利息。爰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第749條等 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伊沒有取得上開借款所得款項,都是原告取得, 且現仍在還卡債,沒有錢可以返還原告等語置辯。併為答辯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 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 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 負擔;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 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清償清 償各自分擔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前項情形,求償權 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民法第749條、第280 、281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連帶保證亦屬保證性質,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代為清償債務限度內,既承 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即已取代債權人之地位,自 得於清償之限度內,行使原債權人之權利,除得向主債務人 行使求償權外,尚代位取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及該債
權之擔保與其他之從屬權利。
㈡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與被告負 連帶清償之責,然系爭借款為被告所借,原告並未取得款項 ,其嗣依系爭協議和解書以485,000元代償系爭借款債務, 原告因而免除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提出上開借據、本院94 年度執字第37617號債權憑證、系爭協議和解書、清償證明 等件為證(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卷),觀上開借 據及系爭協議和解書之記載,可知借款人之借款帳號為被告 所有,被告亦自承因之前向新樓互助社借款,確有借款帳戶 等語,堪認系爭借款應撥入被告所有之上開借款帳戶內,是 原告主張系爭借款款項為被告取得,因其代償系爭借款債務 ,致被告免責,得向被告請求代償款485,000元等語,尚可 採信。原告既已代償485,000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清 償範圍內承受新樓互助社對於被告之系爭借款債權,被告於 此範圍內即負有返還義務,則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485,000 元及自免責時(即10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被告雖辯稱系爭借款非伊取得,均為原告領取,且現無資力 可清償等語,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系爭借款全數為原告 取得或使用;又縱被告所辯無力清償等語屬實,亦屬有無清 償能力之問題,核與被告應負償還義務無涉,是被告所辯, 均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749條、第280條、第281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代償款485,000元,及自免責時(即102年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29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