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520號
TNEV,102,南簡,520,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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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原   告 黃麗君
訴訟代理人 郭勝豐
被   告 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應有將變更後之內容通知送達被告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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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