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971號
TPBA,102,訴,971,2013072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71號
原 告 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順賓(董事長)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 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民國(下同)101 年10月19日府勞動字第1010245476 3 號裁處書(下簡稱原處分,詳本院卷第18頁),係以原告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裁處 原告新台幣(下同)2 萬元。原告對被告所為罰鍰不服循序 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開行政處分,因此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2 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 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 桃園市○○路○ 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1/1頁


參考資料
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