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785號
TPBA,102,訴,785,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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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王再益
 王黃梨招
 王敏慧
 王雪芬
 王敏茹
 王文龍
 王再源
 王科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胡曉玄
計祐生
參 加 人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敏雄(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巧洋公司)擬具「擬定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71 地號等2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概要案」,向被告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該都市更新案 所在基地位於「○○國小南側更新地區」範圍內,並納入原 告所有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75 地號土地,前經被告 以民國96年10月11日府都新字第09630426700 號函核准實施 該都市更新事業。嗣巧洋公司擔任實施者,於取得都市更新 條例第22條同意比例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被告申請 報核,被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於97年5 月8 日起 至同年6 月6 日辦理公開展覽,期間並於5 月29日假臺北市 萬華區公所舉辦公聽會,該更新事業計畫經提請98年3 月16 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第13次審議會(下稱審議會) 、98年9 月21日第25次審議會、99年1 月18日第29次審議會 、100 年2 月21日第60次審議會決議修正後通過,並經被告



以101 年8 月7 日府都新字第10030490402 號函(下稱原處 分)核准實施者實施該計畫案,並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主張其土地可與家族鄰接土地自行都更,反對被劃 入參加前揭都市更新計畫云云,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查巧洋公司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原告則為系爭都更事業計 畫案之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認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而提起 本件訴訟。是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巧洋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 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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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