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020號
原 告 蔡俊偉即威晶影像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耀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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