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
10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孫文賢
黃天生
蔡水泉
何明傳
李雄諦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邵智君
林忠海
蘇曉虹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華柱(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金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本院101 年
度訴字第188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所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為無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應更正為「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