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27534號
TPEV,95,北簡,27534,2013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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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75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君佩
被   告 吳佩佩(原名吳美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美「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美「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所為之95年度北簡字第27534號簡 易民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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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