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2年度,288號
TPEV,102,北補,288,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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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鼎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來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西園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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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