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2年度,146號
TPEV,102,北補,146,2013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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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就本院於民國10.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之標的是吳德純於臺北 市○○街00巷0000號建物之1/4持分,而非該建物全部,吳 德純住址為同上號4樓,鑑定報告書鑑定所載價值新臺幣( 下同)19,989,200元乃整棟建物之價值,吳德純持分僅有 1/4,原裁定竟誤認原告起訴之標的係同上號1-4樓整棟建物 ,將與本案毫無關係之1-3樓亦命繳裁判費,顯為誤寫、誤 算,並為訴外裁判,請本院更正標的價額為4,433,000元云 云。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海鴒(即吳德純之繼承人)、被 告吳靜宣(即吳德純之繼承人)、被告吳亞宣(即吳德純之 繼承人)應將如附表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葉樹姍 ,依附表所示原告之請求包括上開建物1至4樓及防空避難室 權利範圍1/4,又依原告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所載,全部建物 為307.08坪(1015.14平方公尺),標的價值19,989,200元 係依總持份面積76.77坪(253.79平方公尺)計算,有該鑑 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起訴請求移轉之不動產交易價額 為19,989,200元,本件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無誤寫或顯 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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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