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8647號
TPEV,102,北簡,8647,201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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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47號
原   告 任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鄧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漢鈞間侵權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請補正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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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