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8162號
TPEV,102,北簡,8162,201307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162號
原   告 林宣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冀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22,25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請提出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傷支出後續療養及美容之醫療
  費用100,000 元之費用單據。
三、陳報295-EZC 機車之行車執照、零件及工資分別計算之機車
  修復費用證明。
四、陳報工作損失105,000 元部分應提出醫囑出院後3 個月不能
  工作之診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收入證明、請假證明。
五、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 元部分,應提出原告之學、經歷證
  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