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7738號
TPEV,102,北簡,7738,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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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77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許俊卿 
被   告 宗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鑒 
被   告 謝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即各利息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2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謝月美所簽發,經被告宗竝有限公 司(下稱宗竝公司)背書,付款人分別為臺北市第五信用合 作社中山分社(下稱第五信用合作社)、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五常分行(下稱新光銀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1紙 ,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4,666,400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即各 利息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2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又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35條外,於支票 準用之;票據法第29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發票人應 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另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85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第87條、第88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 101條外,於支票準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 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



、第133條、第144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第1項、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謝月美所簽發 ,經被告宗竝公司背書,付款人分別為第五信用合作社、新 光銀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1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 不獲付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1紙為證 (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卷第11至21頁),核與其所述情節相 符,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 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2 人,被告2 人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即視 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666,400 元,及如 附表所示各提示日即各利息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233元
合 計 47,233元
附表
┌───────┬───────┬─────┬───────┐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提示日即利息起│
│ │ │ │息日 │
├───────┼───────┼─────┼───────┤
│102年3月5日 │339,500元 │CT0000000 │102年3月5日 │




├───────┼───────┼─────┼───────┤
│102年3月6日 │399,800元 │HC0000000 │102年3月6日 │
├───────┼───────┼─────┼───────┤
│102年3月8日 │668,250元 │CT0000000 │102 年3 月8日 │
├───────┼───────┼─────┼───────┤
│102 年3 月12日│656,000元 │HC0000000 │102年3月12日 │
├───────┼───────┼─────┼───────┤
│102年3月20日 │342,000元 │HC0000000 │102年3月20日 │
├───────┼───────┼─────┼───────┤
│102年3月20日 │325,500元 │HC0000000 │102年3月20日 │
├───────┼───────┼─────┼───────┤
│102 年3 月13日│329,050元 │HC0000000 │102年3月13日 │
├───────┼───────┼─────┼───────┤
│102年3月29日 │426,800元 │HC0000000 │102年3月29日 │
├───────┼───────┼─────┼───────┤
│102年4月10日 │315,000元 │HC0000000 │102 年4 月10日│
├───────┼───────┼─────┼───────┤
│102年4月24日 │356,000元 │CT0000000 │102年4月24日 │
├───────┼───────┼─────┼───────┤
│102年4月26日 │488,500元 │HC0000000 │102 年4月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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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