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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7520號
TPEV,102,北簡,7520,2013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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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520號
原   告 楊宗烈即大宗五金行
被   告 鎮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19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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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