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彭宗甫
蕭宇辰(即蕭秋菊)
被 告 邱茹涵(即邱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民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蕭宗辰(即蕭秋菊)」應更正為「蕭宇辰(即蕭秋菊)」;及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 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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