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60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 告 徐光偉 原住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