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10號原 告 彭建亮 蘇炎興 祝心宜 祝常凱 祝浩凱 賴明瑋 孫苑苓 許秋紅 王孫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被 告 王詩榮 王詩寬 王詩忠 王詩吟 施王昭慧 王文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范雅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擔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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