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49號
原 告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訴訟代理人 楊竣誠
被 告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寄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合約書,原告已依約完成工程 ,被告卻積欠新臺幣二十七萬元工程款未付,故請求給付云 云,惟依兩造間合約書第十三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新竹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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