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2年度,42號
TPEV,102,北建簡,42,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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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42號
原   告 黃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紀蔚俊間因請求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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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