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01號
原 告 華園別墅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文毅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保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茂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