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7843號
TPEV,101,北簡,7843,2013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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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843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宗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記東門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
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捌萬陸仟玖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
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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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