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1年度,181號
TPEV,101,北勞簡,181,2013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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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明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零肆佰柒拾
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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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