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369號
TCEV,102,中補,1369,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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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陳金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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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