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359號
TCEV,102,中補,1359,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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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賴旻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安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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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