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342號
TCEV,102,中補,1342,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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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劉香蘭
      魏辰恩
      沈孫美菊
      孫美惠
      孫銘賢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李宣毅律師
      賴盈志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瀞文、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下說明各自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該部份之訴訟。
 ㈠原告劉香蘭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魏辰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4,00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㈢原告沈孫美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2,23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
 ㈣原告孫美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68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㈤原告孫銘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2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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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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