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積欠帳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323號
TCEV,102,中補,1323,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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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積欠帳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4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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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