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244號
TCEV,102,中補,1244,201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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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蔡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山板金有限公司新亞靜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5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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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亞靜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山板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