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陳淑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凱即林聖凱婦產科診所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3,8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本件原告
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
免徵收訴訟費用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27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