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育雄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 慶 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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