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797號
TCEV,102,中簡,1797,20130717,1

1/1頁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7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桂芳
被   告 陳權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其對被告陳桂芳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 度中小字第16號確定判決,尚有新臺幣(下同)58,849元及 執行名義所載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惟其竟將其所有門牌 號碼: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17,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 樓之5建物(建號00000-000)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被告陳權 榮,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有害及原告上開之債權,爰 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就系 爭房屋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 並請求被告陳權榮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亦有明定。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 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 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2312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原告求予撤銷被告2人間系爭土地及建物於91年9月4日之買 賣行為及91年11月11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其所述債務 人行為日期,核與其所提出卷附之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之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相符。原告於102年7月8 日始提起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件章可憑。原告依上開規 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已逾10年之除斥期間。原告本件請求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