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711號
TCEV,102,中簡,1711,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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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7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被   告 林趙祝
訴訟代理人 林水籐
被   告 林寶淵
特別代理人 羅永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被告林寶淵因缺氧性腦病損傷,並無能力至法院 進行訴訟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中東 區分院診斷證明書1 份附卷可稽,是林寶淵目前顯無訴訟能 力,惟其未經監護宣告,故無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訴訟行為, 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選任被告之夫羅永季林寶淵於本件 訴訟之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寶淵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被告林趙祝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借款本金計為新臺幣( 下同)22萬4,000 元,約定應於所申貸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義務役退伍後滿1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若 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原 告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之10% ,超過6 個月者,則應按上開 利率之20% ,加計違約金。本件之基準日為民國96年7 月1 日,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5.036%另加年率0.5%固定計算 後之利率為5.536%;詎林寶淵借得上開款項後,並未依約於 101 年12月1 日起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共積欠原 告貸款本金21萬9,47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林 趙祝為連帶保證人,亦未依約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林寶淵特別代理人則以:林寶淵現在之身體狀況已喪失 工作能力,無法還款,唯一經濟來源為保險給付,是林寶淵 的救命錢,且因保險給付為實支實付,無法用以還款等語。四、被告林趙祝則以:林寶淵於101 年10月1 日因生產意外造成 致缺氧性腦損傷致意識不清四肢癱瘓,致未按期清償,但林 寶淵設於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帳戶均由其夫羅永季保管,甚 至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所給付之保險金亦均存入上開帳戶,故 本件債務自應於上開林寶淵之帳戶支付。況伊從未跟林寶淵 拿錢,當初贈與被告林寶淵之聘金12萬元,係作為清償林寶 淵對原告所負之本件債務,且伊於林寶淵結婚時所贈與之金 飾亦放置在婆家,又羅永季曾答應償付本件債務,其所有之 不動產及存款亦足以支付本件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五、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1 份、撥款通知書4 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 紙及利率資 料1 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林寶淵特 別代理人表示:林寶淵現在之身體狀況已喪失工作能力,無 法還款等語,縱屬實情,仍無從解免其依約對原告所負清償 上開債務之義務,所辯自無足採。另林趙祝固以前詞置辯, 惟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 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先訴及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林趙祝林寶淵對原告 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為林趙祝所不爭執,林趙 祝既於借據上簽章擔任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就上開借款負 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自得請求林趙祝負連帶清償責任,至林 寶淵是否有資力得清償上開債務,亦無解於林趙祝應負之保 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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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