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少文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里0鄰○○○路○
段00巷00號七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4,411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