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688號
TCEV,102,中小,688,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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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68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王柏凱
被   告 詹雅雯即詹素貞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本院為依法行使闡明權(義務)並避免事實認定之突襲,爰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原告於102年4月17日當庭聲明撤回關於法務費請求新臺幣 (下同)4,420元部分,惟於其後書狀及當庭聲明中仍於訴 之聲明中將此部分金額包含於請求總額中,而前經本院多次 要求確認真意,但並未明確答覆,為維兩造訴訟上之權益, 請原告以書狀說明此部分是否不再請求?又如仍要請求,則 於上開期日聲明撤回後,再為請求之表示,實即為追之追加 之意?
二、本院業已依據系爭契約內容,依被告還款細目,將本件還款 沖抵金額彙算為如附件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所載,請對此表 示意見。
三、依上開計算書所載,本件經沖抵後(依目前雙方主張所為概 算,非表示即為判決之基礎),尚餘本金5,493元及自101年 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22,755元,兩造是否願以上開金額為參考試行調解。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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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