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李柏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交通事故之雙方肇事車輛之車牌號碼各為何
?並提出原告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1件。
二、請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20000元,其中車輛損
害及代步費用之金額各為多少?並提出車輛受損之車損照片
、估價單(如車輛已修復,並應提出統一發票)、及支付代步
車輛費用之單據供參。
三、本件交通事故是否曾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有,係向何機關報
案?並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等影本供參。
四、請具狀說明被告黃偉倫之年籍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及國民
身分證號碼等),以利法院確定被告身分,並提出被告黃偉
倫最新戶籍謄本1件供參(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以上補正第1項至第3項資料時,請提出1式2份,其中1份法
院附卷,另1份併同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以利被告訴訟防
禦權之行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