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357號
TCEV,102,中小,1357,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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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陳思韻
被   告 陳郭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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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