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307號
TCEV,102,中小,1307,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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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藍智偉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諺燦
被   告 楊煌正
      游宗翰
      李蒼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辯論終結期日,被告楊煌正未受合法之送達),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2時47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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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