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2年度,27號
TCEV,102,中勞簡,27,2013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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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暉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特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鴻明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4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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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暉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