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3390號
TCEV,101,中簡,3390,2013073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90號
上 訴 人 邱唐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中弘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