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15號
原 告 郭文榮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魏秋榮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合義
魏許玉月
魏忠萍
受告知訴訟 劉福榕
人
劉昌豪
劉鄒瑞玉
劉昌穆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斗崙段中斗崙小段373、377-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劉興增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釋明劉興增與劉泉水、劉福榕、劉福照之關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