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盧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金門縣金城鎮○○○段000
地號土地與被告等繼承之坐落同段341、342、343地號土地之界
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請求確認之利益為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800元(計算式:系爭之土地面積×公
告土地現值=7平方公尺×20,400元=142,8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