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9號
KMDV,102,司拍,9,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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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培菲
相 對 人 董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台幣(下同)235,000元,並於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30萬 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4月21日,利息、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均為無,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 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負有債務235,000元,已屆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 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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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金門縣│金城鎮 │東紅山│ │ 75 │旱│ │ │ 288.21 │ 全部 │ 董清池
│ │ │ │段 │ │ │ │ │ │ │ │ │
│ ├───┼────┴───┴───┴────┴─┴──┴──┴────┴─────┴────┤
│ │備 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無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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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