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陳均如
陳柏瑋
上 二 人 劉湘香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陳均如及陳柏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河南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壹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95年5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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