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8號
KMDV,102,司促,448,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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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債 權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債 務 人 傅嘉勇
第 三 人 莊淑萍(即被繼承人莊清信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傅嘉勇應向第三人莊淑萍(即被繼承人莊清信之遺產
  管理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
  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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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