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債 權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債 務 人 傅嘉勇
第 三 人 莊淑萍(即被繼承人莊清信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傅嘉勇應向第三人莊淑萍(即被繼承人莊清信之遺產
管理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
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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