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65號
原 告 陳億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王博鋒發支付命
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9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臺中市○○區○○街000號),並檢具掛號回執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