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2年度,65號
SDEV,102,沙補,65,201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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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65號
原   告 陳億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王博鋒發支付命
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9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臺中市○○區○○街000號),並檢具掛號回執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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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