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118號
TYEV,102,桃簡,118,2013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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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竹城代官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孝存
被 上訴 人 齊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
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 102 年度桃簡字第118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業於102 年6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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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