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31號
原 告 文房學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添華
被 告 田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589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